東京都防災ガイドブック中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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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0条适用事务所条例第11条适用事务所防灾计划防灾计划  东京都内的所有事务所不论用途和规模,根据“东京都震灾对策条例”,每个事务所都要制作防灾计划。事务所防灾计划制作方法等详细内容请向所辖消防局垂询。一般事务所有危险物设施的事务所作为防灾对策的重要设施,管理知事制定的设施的业者(煤气、电、轨道、道路、通信事业者)※……需要选任防灾管理者的事务所把防灾管理相关的消防计划和防火管理相关的消防计划作为一个消防计划制作,在其中确定事务所防灾计划必须规定的项目。※……有必要制作消防计划以及预防规定的事务所,请在消防计划以及预防规定的两者中确定事务所防灾计划必须规定的项目。  此外,由于东日本大地震时出现了很多难以回家人员,请在事务所防灾计划中制定难以回家人员对策。  经营者应在事务所防灾计划中规定灾害时避免员工同时回家、确保确认人员安全与否的联系方法、3…天的储备、回家规则等,以防备首都正下方地震等。事务所的形态消防法第36条所规定的需要选任防灾管理者的事务所消防法第8条以及火灾予防条例第55条的3中所规定的需要选任防火管理者的事务所上记以外的事务所(小規模事务所)消防法第14条的2中所规定的需要制作予防规程的危险物设施上记以外的危险物设施事务所防灾计划的制作要领在涉及防灾管理的消防计划中,从企事业单位防灾计划应当规定的事项中确定必要的事项。在有关防火管理的消防计划中,规定企事业单位防灾计划应规定的事项。单独制作事务所防灾计划。预防规程中应制定事务所防灾计划的规定事项。单独制作事务所防灾计划。作为指定公共机关制定事务所防灾计划的规定事项。向消防署申报需要需要不需要需要不需要需要16(2) 在事务所中的准备  “东京都难以回家人员对策条例”是2013年4月开始实行的。 … 在事务所内因有员工在设施内等待,要储备3天的饮用水、食品等,车站与集客设施等也应采取措施保护用户。  条例的详细内容请参考第40页。 事务所防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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